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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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