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