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旅行社经营 第十八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旅行社经营 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