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不予颁发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