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