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三章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第二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