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条例(2020年)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十条 旅行社条例(202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