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