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