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当场作出旅游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旅游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存入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