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书证、物证等。 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经查证属实。 旅游主管部门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