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逐步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节:

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手段、程度或者次数;

违法行为危害的对象或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类同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