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为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中包括:

保障旅游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安全的标准;

旅游规划建设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旅游餐饮卫生、环境保护标准;

重要的旅游通用术语、符号、代号、标志和文本格式标准。

其他旅游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