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对需要在全国或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旅游业基础、信息、通用标准;

旅游标志、术语标准;

旅游基础设施和项目设施标准;

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旅游规划和资源普查标准;

旅游专门产品和质量标准;

旅游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标准;

旅游业标准规划体系所规定的其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