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旅游标准的制定、修订依据下列原则:

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保护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操作可行;

有利于促进对外合作与国际交往;

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行业标准相抵触,各相关标准之间应统一、协调、配套;

鼓励直接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符合国家和旅游业的有关政策,支持和配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积极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