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