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