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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于”,包括本数;“小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 第三十四条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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