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