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四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