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来自中试或工业化生产线; 每个产品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每个批次4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