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来自中试或工业化生产线;

每个产品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每个批次4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