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