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第二章 专家评审要求 第四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第四条 第二章 专家评审要求 第四条 卫生监督中心受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后,应当于6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评审会议)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