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