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