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新闻机构内有新闻采编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须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并取得相关证据后,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对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在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对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在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