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五条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各新闻机构负责本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