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新闻机构对本单位人员存在的不良从业行为隐瞒不报,或者有意拖延缓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通报批评; 责令公开检讨; 责令改正; 暂停核发新闻记者证; 在年度核验中给予缓验; 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