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新闻机构对本单位人员存在的不良从业行为隐瞒不报,或者有意拖延缓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通报批评;

责令公开检讨;

责令改正;

暂停核发新闻记者证;

在年度核验中给予缓验;

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