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新闻采编人员重新获得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后,3年内再次违反新闻出版法规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