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