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