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