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通报批评;

责令公开检讨;

责令改正;

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

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