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通报批评; 责令公开检讨; 责令改正; 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 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