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