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驻地方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责令新闻单位限期改正;新闻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撤销其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 驻地方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