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