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章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发现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对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与网信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变更备案、年度核验、案件查处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新闻单位的主管单位应当督促所属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所属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所属新闻单位主…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核验,重点核查驻地方机构下列内容: 第三十八条 驻地方机构应当按时将下列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核验: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年度核验合格的驻地方机构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发现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再具备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