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 第二十八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 第二十八条 驻地方机构负责人应当落实国家有关新闻采编的管理规定,对本机构的新闻采编工作全面负责。 驻地方机构应当建立新闻采编工作记录制度、自查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