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
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
通讯社;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
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
其他新闻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
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
通讯社;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
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
其他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