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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第四条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五条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第六条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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