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的基本情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驻地方机构人员编制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
驻地方机构经费来源的证明;
驻地方机构工作场所的证明;
主管单位同意设立驻地方机构的证明;
报纸出版单位出具报纸刊期的证明;
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出具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
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出具国家网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