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没有相应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登记的;
涂改、出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
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登记的;
涂改、出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