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
审批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
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