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报批由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标准申报单;

标准报批稿;

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送审稿;

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