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生产单位因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