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新闻出版署提出本年度新闻出版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