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