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理: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