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并对基层数据上报情况及本期数据中异常变动情况予以说明。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后,应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本地区年度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