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奖励与罚则 第三十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奖励与罚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依法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