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提请署务会议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说明,法规司审查修改后,提请署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总署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国务院审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