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第十七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立、合并的,由继续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